一般规定:
1.1.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热熔连接(热熔对接、热熔承插连接、
热熔鞍形连接)或电熔连接(电熔承插连接、电熔鞍形连接)及机械连接(锁
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、法兰连接、钢塑过度连接)。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63mm的管道不宜采用手工热熔承插连接,壁厚<6mm的管材不宜使用热熔对接的连接方法,聚乙烯管材、管件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。
1.2.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相应的专用连接工具。连接时严禁明火加热。
1.3.管道连接宜应采用同种牌号级别,压力等级相同的管材、PVC排水管厂家管件以及管道附件(不同牌号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间的连接,应经过试验,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,方可连接)。
1.4.聚乙烯管材、管件与金属管、管道附件的连接,当采用钢制喷塑或球墨铸铁过度管件时,其过度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得低于管材公称压力。
1.5.在寒冷气候(-5℃以下)或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,应采取保护措施,或调整连接机具的工艺参数。
1.6.管道连接时,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,切割断面应平整、光滑、无毛刺,且应垂直于管轴线。
1.7.管道连接后,应及时检查接头外观质量,不合格者必须返工。
耐厚性
(管材累计接受≥老化能量后)
80℃静液压强度(),实验条件同10
不破裂,不渗漏
短裂伸长率,%
≥350
氧化诱导时间(200℃),
≥10
1)仅适用于蓝色管材。
6.6卫生性能
用于饮用水输配的管材卫生性能应符合GB/T 17219的规定。